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許弘力即春晟企業行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原告與被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