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富誠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銘志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吳孟蓉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敘屏、葉玲彣、陳純彬、李光道、陳珮紋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0,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