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藍傳吉
藍傳任
藍重陽
被代位人 藍湘芸(原名:藍涖鈺、藍嘉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4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