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被 上訴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被 上訴人 寶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