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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佳臻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