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建凱即吳明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0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依前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遷移至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強制執行事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