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智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原森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中華郵政與保險投保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係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區,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