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債 務 人 方立地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小琪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之「共78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72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亦應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本院誤繕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