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二年度司繼字第五八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薛洪秋玉之繼承人薛淑瑛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確認債務人薛淑瑛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之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家事公告電子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