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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二年度司繼字第五八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薛洪秋玉之繼承人薛淑瑛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確認債務人薛淑瑛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之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家事公告電子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