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蔡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