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反訴原 告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嘉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