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婕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