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趙玉英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李梅雀(即許明珠之繼承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