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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俊諺  
            陳怡靜  
            陳怡霖  

            許順敏  


相  對  人  陳武聰(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陳鵬文(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陳妤嫺(即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陳莊圓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為被告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甜綉於民國114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自應由相對人陳武聰、陳鵬文、陳妤嫺為被告王甜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