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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凱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凱茗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東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