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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睿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