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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月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