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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  權  人  聖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國隆即講美廚具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