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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忠荣企業行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