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佳穎即楊錦玲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有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