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孝仲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00樓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枋政緯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啓嘉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梁霜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義雄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於壽險公司之保單均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有債務人陳報狀、台灣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富邦人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全球人壽函文、澎湖區漁會信用部函文、臺灣企銀蘆洲分行函文等件附卷可查。另債務人名下存款不足千元,價值甚微,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5年3月11日通知陳述意見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