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朱碧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洪金尖(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路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朱洪金尖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