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原 告 吳紹萍
被 告 吳宗憲
吳宗翰
吳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號建物之建物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