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蔡陳秀珠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臺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