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進龍、洪進義及其他繼承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二、承上,依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資料,陳報上開土地及建物全體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2年澎普字第000000號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相關資料。
四、承上,依上開土地、建物之異動索引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所載資料,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實際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實際姓名、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承上,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以外之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六、被告洪進龍、洪進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