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7,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