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戴誠國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