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昭宏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林增雄
林泰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龍吉
被 告 林龍銓
林龍吉
林麗華
林俊文
林明玲
林明昱
林俊男
林素靜
林冠岑
林素琴
陳林薔薇
林明欣
林明輝
林碧蓮
兼上 7人
訴訟代理人 林顯泉
被 告 林明昌
林顯佑
陳林素卿
林昭文
林昭良
林暐清
廖珊瑋
林栢生
林靖傑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第2頁第一點倒數第2行關於「廖瑋珊」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珊瑋」。
原判決原、正本第6頁關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