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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品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程賢修即讚哥燒肉便當店即春讚食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未據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025元,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