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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被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