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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昇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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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群營造有限公司
澎湖第二用合作社湖西分社
113年5月8日
240,000元
117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