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文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馬公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