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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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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全部遺產之項目及價值,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項目及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陳被繼承人乙○○全部遺產之項目及價值,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又為利本院審查原告陳報之遺產項目及價值是否正確,原告應於前開期限併予提出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據,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