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欽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智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誠國間因115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