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儷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82,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