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柄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