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鎰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信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5年5月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