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呂黎珊
李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52,8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