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卉綿
代 理 人 蔡艾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