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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卉綿  
代  理  人  蔡艾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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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
社陽明分社
114年9月10日
773,861元
PY3440991
偉翔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