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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華雄防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屏東縣屏東市等情,業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