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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