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周義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丁金舖、丁朝榮、許聰明、丁頌展、丁雍丞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前開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抵押權人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及向全體繼承人之告知訴訟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