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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舜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林良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