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