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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江敏瑜  
            鍾濟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傳中、王凱威、王昶齡、王仁軍、王信平、王水軒、王水清、王東海(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被告王東海業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東海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