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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98號
原      告  紀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怜伎、陳韋利、陳漢啓、陳吳烟嬌、、陳雅君、陳憶君、紀志郎、紀登山、陳國樑、紀壬手、紀軒暉、陳景輝、陳森下、陳志德、陳高榜、陳秀娟、陳至仰 、紀明欣、紀瑞熙、紀志儒、紀富男、洪逸昀、洪昭明、洪國調、洪基惠、洪熙政 、洪有之遺產管理人蔡金保律師、洪中振、丁麗卿、洪吉森、洪銘吉、洪毅聖、洪祐彰、洪振春、洪明興、洪宗綿、洪明助、洪周金鳳、洪玉珊、洪巧怜、洪珞琁、洪清祥、翁鉦永、洪國洲、紀聖賢、紀晉昌、洪國祥、洪兆毅、洪世宗、洪耕燦、洪秀絹、洪聖評、李俊賢、洪鉦展、紀恒郎、紀通任(歿)、陳榮燦、紀孟偉、紀孔偉、紀弘璋、陳清選、陳朝明、陳宗隆、陳宗億、陳宗勝、陳昌文、洪鹿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洪清旗、洪柯美惠、洪振傑、洪于涵、洪村(歿)、洪添文、陳怜文、洪嘉澤即洪良志、洪睿鋒即洪良佑、李堅萌、李尚昀、李曜宇、范馨元、洪擇清、洪王麗麺、洪德銘、洪志誠、洪政隆、洪嘉慧、洪國杉、洪阿招、洪麗美、紀義雄、紀瑞祥、紀易延、簡紀梅、詹紀秋桂、紀玉桃、蔡文祥、蔡本正、蔡昀庭、蔡山林、蔡崑河、蔡艷紅、李泰山、洪玉昆、洪慶同、麥敬娣、洪詩淩、洪琦茹、洪珮慈、洪千雯、洪千雅、楊摘、洪瑞聰、洪大為、陳吳淑惠、洪正雄、林美珠、洪曉瑩、黃洪月梨、洪梓翁、洪國鈞、洪家琪、洪瑜羚、劉怡岑、洪少鵬、洪佳儀、黃耀宗、周承翰、黃怡嘉、黃筱涵、陳志遠、陳裕佳、陳蓓蓓、闕山興、闕山輝、闕英蘭、闕英英、洪紹欽、王數真、洪國展、洪鈺惠、林材濱、林佳燕、林材昌、林材亮、陳志堅、陳美玲、陳美露、洪謝明珠、洪裕翔、蔡富哲、蔡欣芳、蔡雅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被告紀通任、洪村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114年10月1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紀通任等人既已死亡,自應分別以紀通任、洪村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紀通任、洪村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及聲明承受訴訟狀,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