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代 理 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