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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譽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美雀、吳佳蓉、吳佳鴻、吳佳達、李其廣、吳美貴、黃金在(歿)、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李麗雲、林吳金語、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翊鴻即吳宗岳、吳家鴻即吳清瑋、吳由來、吳錦村、吳錦昌(歿)、吳水德、吳明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本件被告黃金在、吳錦昌業已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黃金在、吳錦昌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黃金在、吳錦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黃金在、吳錦昌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