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譽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美雀、吳佳蓉、吳佳鴻、吳佳達、李其廣、吳美貴、黃金在(歿)、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李麗雲、林吳金語、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翊鴻即吳宗岳、吳家鴻即吳清瑋、吳由來、吳錦村、吳錦昌(歿)、吳水德、吳明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本件被告黃金在、吳錦昌業已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黃金在、吳錦昌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黃金在、吳錦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黃金在、吳錦昌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