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何明穎
被 告 張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324元,及其中新臺幣80,542元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