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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珮綺  
被      告  爐鈺鈜即爐虹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8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